道义伦理 , 在哲学中 , 道德的 特别强调义务与利益关系的理论 道德 人的行为。术语 道义论 源自希腊语 迪翁 ,职责,和 标志 , 科学。
北欧的第一所大学是
在道义上 伦理 一个行为被认为在道德上是好的是因为该行为本身的某些特征,而不是因为该行为的产品是好的。道义伦理认为,至少有些行为在道德上是必须的,而不管它们对人类福利的后果如何。对这种伦理的描述是这样的表达:为责任而责任,德是其自身的回报,天塌地陷以正义为先。
相比之下, 目的论伦理 (也称为后果主义伦理学或后果主义)认为道德的基本标准恰恰是行为所带来的价值。道义论被称为形式主义的,因为它们的中心原则在于行动符合某种规则或 法律 .
第一位定义义务论原则的伟大哲学家是 伊曼纽尔·康德 ,18 世纪德国批判哲学的创始人( 看 康德主义 )。康德认为,除了善意之外,没有任何条件是善的,而善意就是愿意按照约定行事的人。 道德 出于对法律的尊重,而不是出于自然倾向。他将道德律视为绝对命令——即无条件的命令——并相信其内容可以由人类建立 原因 独自的。因此,最高分类 至关重要的 是:仅根据您可以同时希望它成为普遍规律的格言采取行动。康德认为绝对命令的表述等价于:因此,您将自己和其他人的人性始终作为目的,而不仅仅是作为手段。然而,这两种表述之间的联系从未完全清楚。无论如何,康德的批评者质疑他的观点,即所有义务都可以从纯粹的形式原则中推导出来,并认为,在他专注于理性一致性的过程中,他忽略了道德义务的具体内容。
这一反对意见在 20 世纪由英国道德哲学家大卫罗斯爵士提出,他认为许多表面上的义务,而不是导出它们的单一形式原则,本身是不言而喻的。罗斯将那些表面上的义务(如遵守诺言、赔偿、感激和正义)与实际义务区分开来,因为任何可能的行为都有许多与其对错相关的方面;在对特定情况下作为实际义务的全部性质作出判断之前,必须权衡这些方面。罗斯试图论证 直觉 然而,作为道德知识的来源受到严厉批评,到 20 世纪末,康德的思维方式——尤其是禁止将人作为手段而不是目的——再次为道义论提供了基础。哲学家之间最广泛讨论的观点。在大众层面,国际上对保护人权的强调——因此也强调不侵犯人权的义务——也可以被视为道义伦理的胜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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